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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一房二卖,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商品房一房二卖

商品房是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成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而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品房(包括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出售、社会公众购买商品房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第一买受人已经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之后再与第三人签订以该商品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的行为,他们所签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先买方可以以物权排他性的效力取得房屋,而第三人并不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出卖方主张债权,故在先买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售房人再次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一房二卖。因此应该把商品房的一房二卖定义为“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二、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特征

由以上对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定义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A为标的与购房人甲签订买卖合同,在甲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商品房A出售给购房人乙,从而引起购房人甲和乙对商品房A的房屋产权归属存在纠纷。这就是所谓的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由此可以知道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主体是特定的,即销售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的一房二卖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受让方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第二,商品房一房二卖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纠纷。

第三,商品房的第二次买卖是在先买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如果先买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就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一房二卖。

第四,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

第五,房地产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房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不要轻信开发商的花言巧语,在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要保留好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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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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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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