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61条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3、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如果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完成的成果需要保密的,受托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受托人负担。
二、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2、受托人不提交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的,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质量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仍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