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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如下:

1、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委托的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四)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故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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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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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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