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约责任是指什么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时,依法或以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比较好的经验,体现了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而在大陆法系中违约责任则包括在债不履行责任当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二、违约责任有几种
传统《合同法》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它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规定可看出预期违约有明示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消极等待。
2、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
3、迟延履行。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不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应当属于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