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解除有哪些情形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种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属事前约定,它规定在将来发生一定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权通常附有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或期限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单方解除是一方的行为,因此无需相对人的同意。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亦可在诉讼中提出。但如果合同就解除权行使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依其约定。
二、合同法定解除包括哪些内容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通常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事实以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决不等于说,一旦违约即导致合同解除。
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并非有利,且非违约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所以,对违约解除情形在法律上不作任何限制,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利。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形下均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因此,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究其实质,是对在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所作出的限制。正确认识这一点,是理解法定解除规定的关键所在。
在《合同法》颁行之前,原经济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宽,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动辄解除合同的现象,给正常的经贸关系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也与世界各国立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通常做法相冲突。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其中英美法中,法定解除是与根本违约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之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上尽管没有根本违约的概念,但其决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标准是违约的后果,即当一方违约后致使合同履行对对方无利益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经验,根据违约的后果区分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并规定只有在根本违约情形下,方可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此较以往有了重大改进,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预期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不仅构成了对债权人期待债权的侵害,也构成了对合同纪律的破坏,而且还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律除规定毁约承担责任外,还赋予了非违约方法律救济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即要求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采取何种救济途径,非违约方享有选择权,但需注意的问题时,只有在一方预期违约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时,另一方才可行使解除权,即如一方当事人只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解除权。
3、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此处所说的迟延履行是指主债务不会因履行迟延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对债权人合同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即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则于此情形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无需催告。
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于何为根本违约,前文已论述,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债务人根本违约的各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该条规定属法律上的兜底条款,立法者可根据社会实际适时作出扩张性解释。到目前为止,合同法分则中规定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有下列三种情形:(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2)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以上三种情形,法律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但如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