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行使范围限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根据债权人所要保全的债权来确定的。《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就要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只能以自身债权和必要费用为限主张一项或多项权利,债权人超出此限主张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代位诉讼中的冲突如何解决
代位之诉是债权人维护债权、实现债权的过程,由于债的关系的多重性和交替性,在诉讼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各种冲突。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之诉的规定仅有第73条一条,难以适应纷繁的现实生活。虽在后来的《合同法解释(一)》中用大量条文作了规定,使代位诉讼中的冲突得到较好解决,但法律毕竟有其滞后性和不完整性,遗留下一部分诉讼冲突未作规定,给司法工作带来不便。例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对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审查,债权人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且债权合法的,基于债权的平等性,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分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代位之诉已进入审理阶段,另一债权人也就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之诉的,后一代位之诉如果不成立,告知另一债权人另行起诉,后一代位之诉如果成立,基于减轻讼累的目的,征得两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代位之诉的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另一债权人同时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法院可合并审理,分别实现债权,如果次债务人资不抵债,则基于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代位之诉的债权人与另一债权人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