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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具有哪些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成都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即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其次,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

二、合同保全具有哪些特征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的原因会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务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所以看做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权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位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不与人身有关的权利,比如保险金、赡养费等只能附从于人身,不能进行转移、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债权,那么债权人就需要考虑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比如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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