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二、如何防范格式合同法律风险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从形式上看,银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