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终止后的通知义务是什么
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致合同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提存标的物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来访者有告知承租人已搬迁、搬迁新地址的义务。
二、合同终止后的协作义务指什么
协作义务是指当事人有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宜的义务。比如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失,需要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协助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合伙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间相互协助合伙财产的分割;销售商应对买受人介绍所销售物的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知识。此外,《德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对债权出具有债务证书的,债务人除要求开具收据外,还可以要求返还债务证书。如果债权人坚持说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要求出具证明债务已消灭的经公证机构认证的证书。”该规定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