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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此文章帮助了70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包括建设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招标代理企业、公民个人等所有在建筑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商。发包人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质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承包商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原因:

1、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引发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纠纷;

4、因挂靠问题产生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1、承包商资质不够问题的处理

(1)承包商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建筑法》第12、13、26条

(2)资质不够的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3)无效合同的处理: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8条;承担行政法责任《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的处理

(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3)工程实践中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3条

3、联合承包问题的处理

(1)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头投标,中标后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建筑法》规定、《招投标法》规定。

4、挂靠问题的处理

(1)挂靠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6条第2款

(2)挂靠企业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筑法》第66条;《建筑工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审查、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质量、价款、工期这些实质性条款严格把关,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如果发包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比如国家优质工程、地方优质工程,应明确约定达到特殊要求的奖励办法,未达到特殊要求但达到了合格或优良的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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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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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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