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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混合过错发生的法律后果

此文章帮助了48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明确作了规定,该法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混合过错与一般的侵权形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相混合

混合过错不同于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致人损害的数人均有过错,不涉及到受害人的过错问题。而混合过错则不仅致害人一方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2.损害发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实践中,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在混合过错中必须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正确认识受害人过错的性质和形态,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

二、混合过错发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虽是就合同制度中的受害人过错而言的,但在侵权行为法中同样适用。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同样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以避免致害人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若不尽此种义务,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同时,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同于致害人的过错。致害人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常常具有不法性。而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未对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一般为过失。如果受害人主观上为故意,则意味着受害人有意造成自身的损害,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就无因果关系。

混合过错发生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视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大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受害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但是违约责任也有其特殊承担方式,比如当事人双方都违约。当事人都违约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我国采取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而非责任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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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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