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