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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期违约,我国合同法中的先期违约制度

此文章帮助了715人  作者:天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先期违约

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形成了适合中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先期违约制度

中国《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合同解除制度时,确认“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108条将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规定为“明示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规定为“默示违约”,这两条构建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框架。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作为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权能。由此可见,中国《合同法》不但采纳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也适当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形式,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此外,违约还有迟延履行、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等形态。合同当事人要规避其中风险,就要把握准这几种情况,逐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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