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保证期间
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及其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对保证期间的正确理解。按照最常见的界定方式,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但是,这种界定最明显的不足是,在特殊情况下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也有人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角度对保证期间进行界定,即“保证期间(也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我们可以从下列方面理解保证期间的含义:
(一)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督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一般保证中,法律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是特殊方式,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不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或者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行使;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就符合法律要求。对债权人而言,保证期间的意义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不按照法定方式积极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免除。
(二)从保证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条件地免除保证责任的期间。之所以说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说法不准确,是因为超过该期限并不使得保证人无条件地免责。换言之,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按照法律要求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就会中断,保证人也就不能免责。从整体上看,保证期间着眼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即通过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及避免保证人无限期地等待,使保证关系尽快结束。
(三)保证期间既可以是约定期间,又可以是法定期间,但首先是约定期间。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任意性规定,即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也即法定保证期间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保证制度中存在两个诉讼时效,一个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这种情况,只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使保证债务或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到期,保证人也可免除保证债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则保证期间提前结束而不复存在,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从此不受保证期间的约束。二是保证期间等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不仅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而且保证债权的实体权也消灭。三是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如果法律允许这种约定,保证期间不仅不能发挥对诉讼时效的限缩和抑制的作用,使保证人处于随时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处境,而且等于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方式事先排除法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