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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惠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规则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具体来说: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1)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2)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

1、例外之一:买卖在途货物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2、例外之二:买受人受领迟延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首先应该为企业量身打造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有纵向集中模式、横向分散模式和纵横结合模式或“网络”模式。为确保企业内部上下统一、步调一致,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应该根据每个企业不同的文化、生产、经营采取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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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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