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1、明确借款人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款,须付逾期利息;(2)借款应用于约定用途,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使用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解除合同。不得用于以下法律禁区: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房地产业务(未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者);房地产投机;转借;基建、财政性开支、弥补亏损、职工福利;非法经营;(3)不按时偿还,须付违约金;
2、明确贷款人违约责任贷款人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并补足贷款额;
3、计算损失赔偿额:(1)损失赔偿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当事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该方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借款合同如何担保
1、借款合同担保的特征:(1)具有可选性:贷款人有选择要求与不要求之自由和权利;(2)担保更能保障债权的实现;(3)具有从属性:借款合同担保是从合同,本身没有独立存在之意义。2、选择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对借款合同而言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注意:1、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方须一起签字,以保真实性;2、防止法律禁止充任保证的民事主体做保证人(学校、医院);3、防止法律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4、核实抵押物所有权状况;5、审查质押物的状况、内容和抵押物,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确保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