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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比较,共同保证的类型

此文章帮助了307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比较

1、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2、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二、共同保证的类型

共同保证还应有其他诸多种类的划分,且各种类别或形态的共同保证得发生交叉、竞合,以致形成各种复杂的结构形态。而这点,恰恰是经常被人们忽视的问题。

(一)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为担保同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缔结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缔结保证合同( 《适用国担保法的解释》 第19条第1款)。分别缔结保证合同,既可以分别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限额,也可以分别约定为全额保证,或者于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保证;共同缔结保证合同,虽多为全额共同保证,但也不妨碍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在同一债务份额内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各保证人分别担保不同的债务份额。故此,共同缔约与分别缔约所成立的共同保证,均可以是限额共同保证或全额共同保证,也均可为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二)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以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有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共同保证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共同缔结保证合同的,肯定有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故必然为意定共同保证。分别缔结保证合同的,数个保证人之间也未必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系,有此意思联系的,也属于意定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分别缔结保证合同且无共同成立保证的意思联系,而依法确认其共同保证关系的,为法定共同保证。但应注意的是,由于保证份额的约定情况可能不同,因此法定共同保证并不等同于全额共同保证,也不等同于连带共同保证。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均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或者连带共同保证。

(三)限额共同保证与全额共同保证依数个保证人之保证份额情况,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于共同订立或分别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可以约定担保同一债务的全部而成立全额共同保证,也可以于未约定保证限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共同保证。全额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无分别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而任何一个保证人也均有此义务,因而无论数个保证人对其连带关系有无约定,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如果各保证人仅对同一债务的某一份额或不同份额提供保证的,则成立限额共同保证。这里所谓的限额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既有联系也有一定的差别:在限额共同保证中,若数保证人分别担保债务的不同部分,保证人之间无连带关系的,成立的是“限额按份共同保证”;而若数保证人共同保证主债务的相同部分(如两个保证人于共同缔结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共同保证1000万元债务中的500万,而不是各分别保证500万),则于此限额内发生数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所成立的应是“限额的连带共同保证”。这里作此分类的实益,正在于明确全额的共同保证,肯定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但连带共同保证不仅限于全额连带,在部分债务额上也得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四)一般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混合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这是根据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或与债务人之间清偿债务的顺序关系之不同而作的分类。依《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基本方式,前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后者保证人无此权利。共同保证的分类,与保证方式的分类也是相容的,申言之,无论是在按份共同保证中还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可以都是一般保证,也可以都是连带责任保证,还可能有的为一般保证,有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混合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不同的结构形态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差异;在混合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中,有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有的不享有该项权利,因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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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形式,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此外,违约还有迟延履行、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等形态。合同当事人要规避其中风险,就要把握准这几种情况,逐一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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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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