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合同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一)后合同义务与合同给付义务有着显著不同
第一,后合同义务不决定合同类型,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是合同效力消失后,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诚信义务;给付义务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终止前这一阶段,以合同效力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第三,义务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而产生,其内容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律对某一交易习惯的认可,所以它是法定义务。虽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有某种后合同义务,但并不因此改变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因为即使当事人不约定,也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当事人一方仍应依诚信原则承担该义务。而给付义务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其内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当事人也可协商变更给付义务的内容。第四,违反两种义务的后果不同。不履行后合同义务,须承担后合同责任,但不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不履行给付义务,是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一般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不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该义务是不是后合同义务?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负有保密等义务的,该义务也属后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这值得商榷,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担某种义务,而该项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也是当事人一方应该履行的,即使没有约定也不影响承担,那么,该约定的义务应是后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一方仍负担某种义务,甚至以该义务的许诺承担作为合同订立的前提,根据该交易领域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并不当然产生该项义务,那么该义务是对一方当事人的特别要求,这种义务应属约定义务,也即合同义务,是一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不是后合同义务。
(3)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有区别
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虽然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都是在无合同关系情况下,因特定主体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应向对方承担的义务,但它们的区别显而易见。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属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即发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后。可以说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后合同义务是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的继续和延伸。
二、后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致合同不能履行,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提存标的物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来访者有告知承租人已搬迁、搬迁新地址的义务。
(二)协作义务
协作义务是指当事人有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宜的义务。比如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失,需要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协助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合伙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间相互协助合伙财产的分割;销售商应对买受人介绍所销售物的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知识。此外,《德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对债权出具有债务证书的,债务人除要求开具收据外,还可以要求返还债务证书。如果债权人坚持说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要求出具证明债务已消灭的经公证机构认证的证书。”该规定值得借鉴。
(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准向外泄露。比如雇佣合同终止后,受雇人应当对雇主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保密义务;技术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保密义务还包括当事人自己在合同终止后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业竞争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营业。这种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公司法》之中。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作为后合同义务主要内容的竞业禁止,它也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因而它是基于雇主对雇员绝对信任的要求,也是基于雇主对自身利益高度保护的要求,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因为从理论上讲,雇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竞业中,并不一定损害雇主的利益,如果雇员在竞业中并不披露自己所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则实际上并未损害雇主的利益。
(五)照顾义务
照顾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为其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如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转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及很好利用该项技术的有利条件,使受让方尽快地全面掌握该项技术而获得相应利益。
此外,保护义务以及《合同法》第412条、第413条规定的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等[7],均属于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