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能否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未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6、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所谓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指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对于其所了解到的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不得向外公开的义务。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工作的需要,承揽人通常会接触到定作人的各种秘密信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保守各项秘密。
1、《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保守秘密。我们认为,为定作人保守秘密是承揽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合同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承揽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承揽人也应当为此负责。《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承揽人保密义务的具体化和强化。
2、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也不仅仅限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定作人不愿公开的秘密,承揽人均有保密义务。
3、如果承揽人违反了保密义务,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选择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