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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704人  作者: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仲裁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仲裁协议中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概括地承受当事人合并前订立的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应包括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自应约束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合同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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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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