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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一般即应开始着手工作,不得拖延。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在经过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车跟男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有权解除其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

2、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法》第265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的质量标准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62条第1款的规定补充确定。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还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经承揽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当事人之间无需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在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当事人之间需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提供材料时,应依据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进行判断。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时,需要首先根据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添附规则,在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解决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修理:定作人享有瑕疵修补请求权,请求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进行修理;重作:我国《合同法》明确认可定作人请求承揽人重作的权利,但如果存在第110条规定的情况,则定作人不得主张承揽人承担重作的违约责任;减少报酬与赔偿损失。

5、容忍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

6、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承揽人应对定作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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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和实践合同,受赠人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正因为如此,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公益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赠与合同只有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成立,赠与人有重大过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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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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