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是什么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二、违约责任能免除吗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不能履行合同”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而且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限制,以督促当事人尽可能履行合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等行为以及意外事故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可免责。侵权责任贯彻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
我国合同法在确定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予以严格限制,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甚至排除了意外事故成为免责事由的可能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要求债务人首先对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第三人造成损害,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