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单有哪些特性
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仓单应该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一)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的基本要求是证券上所记载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通常而言,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也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二)仓单是文义证券
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和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仓单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是依仓单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因此,仓单是文义证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条规定:“寄存证券及质入证券制成后,仓库营业人及证券持有人间的有关寄托事项,以其证券所载为准。”
(三)仓单是无因证券
所谓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
(四)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又称指示证券,是指凡是可以依据背书进行合法转让的证券。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所以是一种背书证券。
(五)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换取证券又称自付证券、缴还证券,是指有价证券的签发人自己为给付义务后,权利人须将证券返还给义务人的证券。仓单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签发,于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要求存货人缴还保管人自己发的仓单。显然,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六)仓单是不完全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也就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又是一种物权证券。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单上权利的移转在背书转让时尚需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因此,仓单应当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证券。
二、仓单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仓单为一种要式证券,因此其填发须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仓单应载明的内容有: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存货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存货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和单位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括件数和标记,并应当在外装上或者货物上予以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是指货物在储存、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风化、干燥、挥发、粘结、散失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者计量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者计量误差。
(4)储存场所。由于仓储物的性质不同,对储存场所的外界条件、湿度、温度等有不同的要求。仓单中应当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的要求。
(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从交付仓储到返还仓储物的时间期限。这是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保管义务的时间期限,仓单中应予以明确。
(6)仓储费。仓单中应当明确存货人支付保管人仓储费用项目(包括保管费、养护费、整理费等)、计费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保管人因仓储活动而附带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例如运费、修缮费、保险费、关税等,也应由存货人偿还,但不属于仓储费的范畴。
(7)储存的货物交付保险的,应记载其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不生效。签字或盖章只要有一项即可,不必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