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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持有人怎样提取货物,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仓单持有人怎样提取货物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二、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怎么办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3条及有关规定,对于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的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继续保管并请求仓单持有人支付超期的仓储费;也可以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这合理期限就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所需要的必要准备时间。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托运与承运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双方要对货物进行交接、验收。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是按照重量承运货物、按重量交付货物,因此交接和验收也是以重量为基础,为了尽量详细并避免差错,最好分步审查,详细记录。在货物外观包装完好、品名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况下,即可转接货物并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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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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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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