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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行使优先权后能否继续施工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又一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

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且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通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民法院将在建工程拍卖并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问题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原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继续施工未完工程?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继续施工未完工程?建设工程被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拍卖后,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存在,但因发包人事后履行不能且原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未概括转移予买受人,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或者买受人主张继续施工未完工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承包合同之前,确认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承包方要查明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保建手续,以免上当受骗。承包通常来往金额都很大且过程复杂,承包人务必对每一个环节都了解透彻。对相关资格的审查可以要求对方拿出政府给出的证明,最好能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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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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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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