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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区别,签订认购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一)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

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

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

(二)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三)“订金”概念不规范不履行合同如数返还。

现实中,很多购房者把“订金”当成定金,导致最后无法维权。其实,“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

二、签订认购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买方来时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如果还没有下定决心买,可以先交“订金”,不要交定金; 最好把销售人员的承诺书面化或保留好证据,以防日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认购合同中的内容一定要看清楚,特别是价格、户型、面积、地理位置、违约责任,有不同意见应当即提出并修改。

同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是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应告知购房者签约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避免和减少与购房者的定金纠纷;二是房地产的价格一定要在醒目处公示,以增加购房透明度,让消费者放心购房。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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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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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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