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债权人的代位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
而就代位权的性质而言,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虚置权利说此说认为代位权只是一种虚置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
(2)管理权说,此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是一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3)变动权说此说认为代位权属于与支配权,请求权相并列的变动权之一种,称为可能权(另外两种可能权为形成权和抗辩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此类权利还有:代理权,法人代表人之事物执行权等。
(4)债权权能扩张说认为代位权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但该权能不同于请求权,称为保全权能其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指维持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行使。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见解均有独到之处,但不乏商榷之处,其理由如下:
1、代位权是实体权,“判断一个权利是否为实体权就是判断该权利的设定是否会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有实质性影响并导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则为实体权,相反则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可见,代位权的行使能够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变动,因此,代位权是实体权,不是虚置权利,只不过这种实体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2、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者得独立存在之权利也“从权利者,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之权利”。 代位权是以债权人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是依附于主债权的,该权利存在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障主债权的实现。
总而言之,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既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也不是形成权,其是带有形成权与请求权的一定性质的权利。其应该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以保全自己债权的一项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又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正是由于代位权这种综合性决定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又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我就将代位权与其他几种权利进行比较以更好的理解代位权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