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
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一旦签订既应该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合同的签订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虽然签订,却由于一方的故意而使签订的合同没有办法实际履行时也会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法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过失虽然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但它仍然是一种辅助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上的请求权而发生作用的制度。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第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第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第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