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合同的解释
关于合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及含义的理解和探讨;有人则主张:合同解释,不是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由此可见,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解释所下的定义也不同。
(1)关于合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为任何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证人、鉴证人员、证人、鉴定人、法官、仲裁员、学者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进行解释。狭义合同解释的主体,仅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的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狭义合同解释主体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是制作调解书、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关于合同解释的客体。合同解释的客体既包括发生争议的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还包括没有争议的合同文字。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在解释合同时,不仅要考虑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还要考虑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公正地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二、合同解释的规则是什么
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是在合同解释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合同解释的具体手段。根据实践经验和学者归 合同法总论
纳,常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有: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2)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3)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4)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