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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22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

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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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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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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