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施工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从施工合同的招标及最终履行过程来看,承包方风险呈现顺次递延、逐渐增加和最终显现的特征。
订立施工合同需要经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阶段。发包方利用承包商急于中标的心理,可能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对信息的高度垄断,以及主导订约过程,签订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在施工合同订立阶段,主要是要约风险。另外,承包方的工作失误也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从形式上看,承包方对风险具有主动接受性。承包方在急于中标的情况下,通常主动或被迫承认发包方所有要求,抛却自身的一些重要权力。在这一阶段,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虚假项目法人没有独立的项目运作资金和相应治理能力,甚至是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实际上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即便通过诉讼,受到损害的权利也难以救济。发包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承担这类项目法人的施工项目,可能随时被强令停工,甚至承包方的工程款都难以收回。来自发包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资信方面。就是说发包方没有依法成立,这种情况未几见,但并没有完全消失。
从项目本身来看,项目可能存在未正式列入国家、部分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没有完成,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知足施工需要等情况。承担这样的工程不但面对休止施工的危险,严峻的还要强制拆除已经施工的部位。承包方还可能碰到用度不能结回的风险。
上述风险应当说是浅层的,较容易辨识和防范,但是许多承包方的确疏于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盲目投标,给后续的施工生产埋下极大的风险。
(二)来自招标文件方面。招标文件是反映发包方意图和要求的要约邀请,以此传达出对未来投标者提出要约的条件、要求和限制。分析起来看,其中可能有如下风险:
1、显失公平的要求。如提前工期奖励很小,而延误工期则处以高额罚金等。
2、违法要求。如要求承包方进行垫资施工,或者变相要求垫资施工,对主体工程肢解招标、指定分包等。
故意隐瞒对承包方提出要约有重大影响的细节问题,使承包方产生误解。资金、地质情况,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等。
对中标后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问题。如一些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低价中标保证金,直到施工验收完毕才可提取等。
在合同签署阶段,大量风险来自投标文件。该阶段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方的承诺进行确认;另一些则是由于承包方的过失或屈服于发包方的压力等原因新增的风险。
发包方不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而是选用其它文本或采用自己撰写的文本。发包方应高度正视合同谈判、合同文本起草、风险转移。例如,在某一污水处理项目上,发包方只使用专用条款,而不使用通用条款,不但使承包方的权利无从保障,专用条款也成了无源之水。即使选用示范文本,也对文本进行节选,删除发包方承担相关义务方面的条款内容,或者在签署合同时,对相关重要的内容不进行填写,不进行明确,以确保己方的利益,为以后对合同进行有利自己的解释做好预备。
很多对发包方有约束的内容也不进行填写,合同对发包方无足够的约束力。
二、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主体审查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第二、工程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对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的进行明确的约定,最好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
第三、建设工期。
合同应对工期约定要准确、完善,如果存在中间交工工程,对中间交通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四、工程质量。
发包人注意如下条款的约定:
①施工的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②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③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④应注意工程保修的约定。
第五、工程造价。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2、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的时间,并且约定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资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第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若材料和设备供应采用承包人采购的方式,则发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详细的约定以下内容:
①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第八、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
对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尤为重要。对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九、竣工验收。
第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发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第十一、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第十二、其他条款。
1、作为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由于工程大,或者工程数量多,因此要办理授权手续。对于双方各自委派有人员,要向对方列出名单,明确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验收确认等具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或走出权限签字。
2、争议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准确无误
3、如果合同各方对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