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人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1、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者没有订约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为其从事居间活动。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会得知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如委托人的资信情况,供货及销售情况,客户的分布情况等,居间人无论是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或者是在居间行为结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更不允许将这些情况泄露给当事人的竞争对手,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义务。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名称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间人就负有相应的隐名义务。否则,居间人应向作出该指示的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的此项义务,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的义务,委托人与订立合同时,双方姓名、名称已经公开,居间人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即告消失。
二、居间人须如实报告什么内容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这项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的义务。
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因此,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居间人不得为其媒介。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对居间人来说,不可能具体了解,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