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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违约包括哪些情况,如何减少承揽成果的瑕疵?

此文章帮助了30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揽人违约包括哪些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讲的瑕疵是指质量瑕疵而不是指权利瑕疵。

根据本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做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二、如何减少承揽成果的瑕疵

为减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做人在其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类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做人可以在不影响或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作为承揽人,接受定做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做人的合理监督,承揽人也应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情况。

2、定做人对于承揽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及时改正。作为承揽人,对于定做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定做人对承揽人提出的问题经过相当期限,承揽人仍未改正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做人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该问题的存在将使承揽人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和实践合同,受赠人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正因为如此,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公益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赠与合同只有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成立,赠与人有重大过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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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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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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