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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欺骗委托人怎么办,居间人有哪些报告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宜宾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居间人欺骗委托人怎么办

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居间人明知第三人的标的物有瑕疵,却故意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居间人赔偿;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隐瞒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居间人确实不知的情况下,则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居间人与第三人或者一方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主张其与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同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间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中介公司明知委托其出卖房屋的甲的房子有质量瑕疵,但甲向该公司许诺,如果该公司能够为其隐瞒真实情况,使该房屋能卖一个好价钱,甲就在原定佣金的基础上,向该公司多付原定佣金百分之十的佣金。于是该公司向意欲购买该房屋的乙作出了该房屋质量上乘的保证,使乙与甲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向甲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同时要求甲和该房屋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人有哪些报告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的基本义务,同样为委托人基本权利,具体解释如下;在指示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由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等,都应如何向委托人报告。居间人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并不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但负有就其所知的事项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居间人对于订约的相对人不负有积极调查的义务,居间人对于订约的相对人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具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居间人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如实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如实报告给相对人,无论居间人是同时也受相对人委托的,还是未受相对人委托的,居间人都应如实向双方报告有关情况。

宜宾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和实践合同,受赠人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正因为如此,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公益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赠与合同只有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成立,赠与人有重大过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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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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