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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的方式有哪些,抵销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抵销的方式

(一)基本方法:通知

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这表明,在我国《合同法》上,抵销为单独行为,抵销权也为形成权,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关系之变动,并不要求采取诉讼方式为之。当然,如果抵销权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为抵销,法律也无禁止的必要。

(二)基本规则: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为何对抵销意思表示确立如此基本规则?首先,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是因为抵销等单独行为之本旨在于确定法律关系,倘若对该法律行为附加条件,将使法律关系趋向不确定,对债之关系相对人不利,因此,为保护相对人利益,原则上应禁止附加条件。惟有二种例外,一是附加条件经过了相对人同意,二是条件的成就与否,纯由相对人决定。其次,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期限,其理由亦是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以符合抵销及确定法律关系的本旨。

二、抵销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根据学者的研究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抵销的效力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可抵销之双方债务,其标的数额可能相等,亦有可能相差。相等者,经过抵销,双方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相差者,只能在等额内消灭相应债权债务,即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较大者仅消灭债务之一部,其效果与一部清偿相同。显然,由于未被抵销之债务仍然存在,则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残存债务清偿义务。[36]无论是债务额相等还是相差,抵销之基本法律效力就是:双方债权在抵销额内消灭。

(二)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最初得为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的,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债务未届至清偿期而主张抵销的,应认为其已放弃期限利益。在此情形,以抛弃期限利益之时为准,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抵销的溯及力发生以下效果:

①自得为抵销之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

②自得为抵销之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③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来说,终止合同应尽通知义务,否则,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对方完全不知情,就有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这在我国法律上也有规定,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如果公司没有续约也没有进行通知的话,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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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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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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