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款存在欺诈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存在当事人通过玩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条款上任意设置障碍进行欺诈的情形,往往面对这些情形,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看清是合同欺诈,下面就详细列出几种常见的合同条款存在欺诈的情形:
1、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缺这少那,或者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含糊其辞,都会为欺诈留下可趁之机。例如某企业与汽车修理厂签订一份汽车修理合同,但因是关系户,事先没有讲明修理费,于是在汽车修好后,修理厂索要了2万余元的修理费用,引起企业的不满,发生争执。经调查,修理厂有严重的虚报行为,旨在骗取过多的维修费,如果在事先订合同时,就谈妥修理项目及费用,这种问题就不会发生。
2、利用对方的无知或疏忽,或急于作成交易的心理,订的技术或“伪造”的技术,或者以不成熟的技术冒充成熟技术,都可构成合同欺诈。
3、夸大产品质量。有些单位为了推销伪劣产品或滞销产品,摇唇鼓舌,盲目吹嘘,或者伪造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甚至假冒名牌正宗产品的商标飞商号飞原产地名称,诱使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也属于合同欺诈。
二、如何应对钓鱼合同欺诈
所谓“钓鱼合同”,是指那些先让一方当事人尝些甜头,然后引其上钩,最后让其大吃苦头的合同。
“钓鱼合同”的欺骗性在于:欺诈人进行的是有预谋的一系列合同欺诈,有虚有实;实为诱耳,虚为真正目的,使相对方自觉自愿上钩,最后酿成大错,财产受损。
“钓鱼合同”的具体表现为:欺诈人与被欺诈人先签订一个标的额不大、易于履行的合同,然后实际履行,使被欺诈人得到约定的,甚至是出人意料的利益,于是对欺诈人产生信任感。如此合同可能重复一次或数次,更使被欺诈人对欺诈人充满信任。此时,欺诈人就会策划一项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由于被欺诈人对欺诈人已经深信不疑,就会毫不犹豫 地签订合同,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结果,这项大的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却没有实现,欺诈人见欺诈目的达到,便会抽逃脱身,销声匿迹。上钩者在“钓鱼合同”中获得的利益远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