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要约在本质上是意思表示,在此应将要约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区别开来。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即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合同的基本内容,而不仅仅是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向。合同的基本内容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予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要约当时当地的商业惯例等因素,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就要根据合同意思解释的原则加以判断。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否则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要约人应当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到拘束。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约人不一定用清晰的语言表达这一意旨,这就需要受要约人对此进行仔细分析。一般而言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包括特定的一个人和特定的一群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告等。
二、应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允许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作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那么必将在事实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在性质上的变化,同时也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如何对要约的撤销作出限制呢?根据法律事实认定:(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或者(2)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