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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时的注意事项,房屋转租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转租时的注意事项

1、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2、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行为既以原出租行为为基础,故而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一般性原则。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3、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

4、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将可能影响相邻使用人对 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应当维持原来的状况,不得随意扩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响相邻使用人。承租人要改变合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征得 原出租人和相邻使用人的同意。

二、房屋转租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出租人: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初租合同履行义务。承租人要对因第三人或是二次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赁房屋的毁损直接向出租人承担责任;

2、出租人有权从转租合同中获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3、出租人有权监督次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虽然出租人与次承租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支配效力的理论,在租赁房屋由他人用益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房屋仍具有间接支配力。

4、在初租合同与转租合同均终止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

承租人:

1、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初租合同履行义务,如修缮房屋、负担合理税费等。

2、承租人有权从转租合同中获益。

3、承租人有修缮房屋的义务,它发生于与出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修房屋时。

4、初租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义务通知次承租人。

次承租人:

1、根据转租合同享有承租人的权利,履行义务。

2、接受出租人对其使用房屋的监督。

3、转租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房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不要轻信开发商的花言巧语,在签约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要保留好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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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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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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