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不得向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五)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八)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交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二、房屋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 可以继续承租。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