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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什么用,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此文章帮助了47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仲裁协议有什么用

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二、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仲裁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一贯注重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特别是仲裁的作用,坚决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尽可能减少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但是,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坚持仲裁协议在诉讼中的有效解释原则,并不排斥少数仲裁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概括地承受当事人合并前订立的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应包括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自应约束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合同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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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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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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