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者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条款。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格式条款中。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免除或者加以限制。而且承诺方也愿意接受的话,这种条款对于分解商业风险是有利的。这样约定也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着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律宣布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是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行的。
1、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合理免责格式条款首先应当具有格式条款的一般条件。
2、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必须包含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正常情况下应负的合理责任的内容,并且免除或限制该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在免责格式条款中所免除或限制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数。
3、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格式条款提供者“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以及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