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解除旅游合同后能要求赔偿吗
《合同法》总则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旅游合同,但如何适用,不无疑问。
1、游客在旅游未完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旅行社因合同解除所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不能解释为原可获得而因解除未获得的报酬损失(属履行利益损失),而应当解释为“不于此时解除,旅行社即可不受该项损害”,在性质上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游客于此时解除旅游合同,为了免其身处异地陷于困境,允许其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游客到达后,应附加利息一并偿还。此点可资借鉴。
2、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前因游客不履行协助义务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游客承担。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前因不得已的事由致其难以履行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只依法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后因缔约时所未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就各自的给付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