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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系有关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之规定,规定内容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未明文说明解除合同有无溯及效力,而系直接规范其法律效果,需区分三种情况说明:

(一) 合同已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至于合同已经履行者,则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决定其法律效果。若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该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者,则该解除即有溯及效力。由此处可以得知,中国合同法对于解除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并不做明确规定,而系根据各个契约类型之性质与履行时之情况再做判断,此种规范方法虽较为弹性,但却容易引起争议。

一般而言,合同之性质为履行行为一次即可完成者,原则上该合同之解除具有溯及效力,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等;惟若干履行行为一次即可完成之合同,却无法恢复原状,此时仅能依履行之情况为不同之处理,例如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其履行虽仅需一次转让即可完成,但解除后却无法恢复原状,此时应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之方法中,原物返还为最直接、最基本之方法,惟返还原物之请求权基础,却将因中国合同法是否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理论而有所不同 ,但请求返还原物之结果则无二致。若原物返还不能,则例外可以金钱赔偿,虽有学者主张金钱赔偿非恢复原状,而系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之类型,但本人认为,原物返还不能 时以金钱赔偿亦为恢复原状之一种方法。

(二) 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尚未履行时之情况最为单纯,盖无论解除合同有无溯及效力,对于尚未履行之部分,均无再履行之义务。若系分期给付之合同,履行到一半时合同遭到解除,尚未履行之部分自然无须给付,此乃因解除合同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原因之一,终止后债之关系即为消灭。

(三) 合同已履行的,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此种情形之发生包含二种情况:其一为因合同之性质导致该解除合同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其二是因当事人事前或事后对合同解除后之法律效果达成协议。

所谓因合同性质导致该解除仅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者,多半发生于继续性合同关系中,即该合同之履行并非一次完结,而系需于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方可,例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此种继续性合同若解除后发生溯及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且欲完全恢复至缔约前之状态亦属困难,故法律对继续性之合同关系多规定其解除无溯及之效力,此时得要求对方减少价金或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

所谓当事人事前对合同解除后之法律效果达成协议者,即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至于当事人于解除时方对解除之法律效果达成协议,自然以当事人之协议为主。

最后,当事人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之间并无选择权,于一次给付即完成之合同,仅能恢复原状,对于继续性合同与因合同之履行情况不适合恢复原状者,仅能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当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劳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对这一规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异议的。

在理论上,一些学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挂钩。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为用人单位作贡献,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经济补偿。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当解除劳动合同成本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终止成本时,用人单位纷纷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增加灵活度,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把原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变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给职工补偿,从而造成劳动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解除合同当然导致履行终止,这在尚未履行的合同来说比较好处理。但是对已经履行一部分的合同,终止履行的同时,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解除已经开始的合同后,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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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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