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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情况,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情况

下列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定虽可在债的关系发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

2、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许由他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务人免其债务,合同债权因而消灭。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权人受领的,合同债权一部消灭,对未消灭部分,合同债务人应负责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应就具体情况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法律关系时,则可依该法律关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之人时,为确保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此取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限度内,就债权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时即发生法律上类似于债权让与的效果。

二、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件

由于代为清偿是由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就决定了代为清偿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如果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在性质上就不允许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如果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但这种约定属于事前约定,即必须发生在代为清偿前,如果已经发生了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才有这种约定,则这种约定无效。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如果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拒绝。

(四)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

(五)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第三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债权人清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由于认识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清偿的,不发生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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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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