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混同发生原因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的混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类: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这时债权债务消灭。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二、债的混同风险的救济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方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二种救济办法:
其一,预见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及时履行提供充分保证,但不能简单地解除合同。因为这些预见毕竟是一种主观推断,为了准确证实对方是否会违约,必须要求对方就履约作出充分的保证。如果对方在30天内不能提供根据实际情况能按时履行的充分保证,即为毁约,则预见方完全可按预期毁约的办法而获得补偿。
其二,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其损失,但暂时中止合同以后,如对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保证,就应当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但是,中国合同法并没有关于这两种救济办法的规定,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增加对于这两种救济办法的规定,以保障被认为构成默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