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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债清偿,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54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新债清偿

新债清偿是传统债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新债清偿,亦称间接给付或新债抵旧或为清偿之给付,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有的债务,在新债务未履行之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同时消灭。

由于我国法律对新债清偿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理解处理认识不一,裁判各异。

二、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我们认为,成立新债清偿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须有原债务存在。新债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新债清偿是有因行为,只有旧债务存在,才能有效成立新债清偿。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新债清偿系合同行为,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始能成立。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新债清偿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在新债务与旧债务内容同一时,成立债务转移;在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成立新债清偿。

(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必须异其要素。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以物品或劳务抵还金钱债务。

由此看来,新债清偿的本质特征是在新债务履行以前,新旧债务并存。新债清偿之效力,如新债务不履行,旧债务不消灭;新债务履行,则旧债务归于消灭。即在新债务履行以前,新旧债务并存,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择一请求,而必须先就新债务请求履行。倘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撤销时,始能就旧债务请求。但在新债清偿合同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时,债权人是行使旧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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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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