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或称片务合同)、无偿合同,由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单方承担保证债务,而债权人无需支付对价便可请求获得债权实现的利益,因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有的著作把保证合同错误的认为可以是有偿合同,原因在于把保证的基础关系与保证合同相提并论,前者可以是一个有偿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但基础关系与保证关系不属于相同的因果链条。
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担保法》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所以,以口头订立的保证合同,除非保证人已实际履行,保证合同不得成立。但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只要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
二、哪些情形下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