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以后,具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时,或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