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的种类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而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还有些欺诈方是出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识,使对方相信产品质量合格,而与之订立合同,事后受欺诈方才发现所谓的质量标识是伪造的。另外一些行骗者利用对方信任名牌或名优企业,而谎称自己的产品是名牌产品,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2、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这类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利用有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审查对方身份,而出示的虚假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
3、虚假的价格和宣传欺诈行为。
这类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在价格方面想方设法使被欺诈方相信自己的产品价格是优惠而与之订立合同,而被欺诈方在履行时才发现所谓的优惠价格要比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高得多;欺诈方还利用大众媒体或其他手段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产地、有效期进行虚假的宣传,使被欺诈方受骗。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卖方在签订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