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我们以委托设计合同为例,重点考察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
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独立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因此,对诸如“委托设计合同”之类的合同定性,还是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称中的“委托”字样和签约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简单认定是委托合同。
二、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需注意什么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第19 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等任务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将任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非法转包渔利。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